为规范医药(械)代表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行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及《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管理部门
由综合办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工作。(联系电话0311-68018379)
二、医药代表预约申请
医药代表应提前一周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申请表》(见附件)发送至综合办预约申请。接待管理部门按申请表接收日期登记,并会同相关部门审查资料,作出评价。在接待日前三天通知预约的医药代表,同时向医院纪委预报备。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不予接待。
三、相关要求
1、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2、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3、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4、预约时请提供如下资料: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等说明书及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6)其他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5、医药代表进入医院重点区域开展行业违规行为,首次发现的,约谈涉事医药、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发现的,停止采购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代理的医药、耗材产品3-6个月;第三次发现的,将该医药、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医院医药产品购销领域的黑名单,医院不再使用该企业产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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